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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x县,住安徽省xx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xx自然村xx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召集马某某等60名农民工在其承包的涡阳县鸿路橘子洲项目6#、14#瓦工组从事墙体砌筑、二次混凝土浇灌、内外墙粉刷工程施工、按照张某某与项目部签订的承包协议,张某某累计完成工程量价格为1031574元。项目部已支付给张某某班组1040631元,按照协议约定已超额付9057元。张某某在结算工人工资时,发现承包的工程折本,以上厕所为由逃匿。张某某在收完工程款的情况下,仍然拖欠马某某等60名劳动者从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工资304296元。2020年4月22日涡阳县人社局依法向张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涡人社监令字[2020115号),责令张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责令后,张洪厉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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