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00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渭滨区**路**号楼。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中午,在本市金台区电气化宾馆附近向吸毒人员吕某某贩卖毒品1小包,价值100元;当日15时许,张某某在货场路电气化宾馆附近,向吕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海洛因1小包,净重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毒品包装纸、手机等物证;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
5、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散页证据若干;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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