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同年12月9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补充侦查,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害人段某某四期士官即将到期。段的战友李某某在询问被告人张某某能否帮助办理四期转五期士官一事,张某某答应帮忙。被告人张某某和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二人在无任何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仍收取资金。2018年10月10日、10月19日段某某部分两次给李某某转账23万元,2018年10月11日、10月20日李某某通过焦作中铝支行营业室分两次将其中的21万元转给张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11月3日分多次转给郭某某12万元。后此事未办成,段某某向李某某催要钱款,李某某自己退还段某某22万元。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郭某某催要,郭某某退还张某某7.6万元,张某某将其中的7.5万元退还李某某。2019年10月28日,郭某某退还李某某2万元,2019年11月6日,郭某某再次退还李某某2.6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为2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到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陈述;
3、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秋叶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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