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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7月10日被双桥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 张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承华教育公园任职时为沈某某儿子沈某甲加艺考进行辅导,得知沈某甲有意报考重庆大学播音专业,便主动向沈某某提出帮忙面试。2019年1月27日沈某某带儿子沈某甲到沈阳辽宁大学参加重庆大学艺考面试,当晚张某某也到沈阳,告知沈某某已经联系了教过自己的重庆大学黄某某老师,并约老师当晚吃饭见面,同时让沈某某准备五万元钱;席间沈某某将钱给黄某某,黄某某拒收,并告知考试纪律,在孩子考试上自己不会有什么帮助;饭后张某某提出由其将钱送给黄某某,沈某某在辽宁大学门口将五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但张某某并没有将钱送给黄某某,而对沈某某谎称将钱送给了黄某某,黄答应帮忙,孩子考试没有问题。张某某于1月30日在辽宁沈阳分行实物管理中心将五万元中的49600元存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自己投资还账;而沈某甲没有通过重庆大业艺考面试。被告人张某某已将5万元钱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证人沈某甲、黄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张某某将骗取的五万元已经退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2.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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