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陶某某、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传销形式组成诈骗团伙,该团伙成员使用QQ、微信等交友软件冒充女性加陌生的异性好友,后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可怜身世博取他人同情,又以假装前去见面一起生活讨要生活费、车费、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将诈骗所得通过微信交给上级主任陶某某(另案处理)。
截止2019年6月27日,全国各地包括浙江省桐乡市被害人董某某在内的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被告人张某某具体诈骗事实认定如下:
1、2019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卓某某财物合计1446元;
2、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申某某财物合计1305元;
3、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崔某某财物合计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申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3.同案人员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6.微信转账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作案三起,诈骗金额合计305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缪俊隆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