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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6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各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购买或注册的微信号,由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女性或网恋婚恋服务的红娘,通过嘉兴19楼、南太湖交友论坛等平台发布相亲交友信息或去论坛里加微信号的方式,使用微信添加不特定人为好友,并由张某某与被害人文字聊天,由王某甲提供语音,以恋爱、交友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过生日、出差需要钱、缴纳会员费等名义骗取钱财。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退出违法所得168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梅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聚红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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