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公诉刑诉〔2018〕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住焦作市**区**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被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伙同**公司负责人董某某(已判刑)以女性身份使用昵称为“初秋”的QQ号,谎称自己开网店非常挣钱并以焦作**有限公司能提供货源、管代发为诱饵,共同诈骗被害人费某某68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照鹏、李鹏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相关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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