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献县**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董某某(绍兴市越城区人),并成为QQ好友。被告人张某某将网上美女图片发送给被害人董某某,谎称是其本人以博得被害人董某某好感,之后通过微信、QQ等方式假意与被害人董某某谈恋爱。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买手机、生活费、路费等为由,累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6120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又在网络游戏上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3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献县**村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赔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董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赔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童某某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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