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现住荥阳市**镇**社区。2017年7月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同伙张某乙(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毛某某(已判决)商议后,欲以雇人租车的方式将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出,之后抵押或变卖,从中非法牟利,张某乙提供租车、雇人所需的全部费用,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毛某某负责具体实施。商定之后,通过张某丙作为中间人联系上万某某,商定由万某某出面租车,租车成功后付给其费用。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毛某某、张某丙、万某某等人驾驶汽车从郑州来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汽车租赁店附近,张某丙、万某某进到店内,谎称回郑州办事,由张某丙作为租赁人,万某某作为担保人,缴纳租车费用之后,将该店的一辆白色本田杰德轿车租走。车开到郑州之后,万某某、张某丙将车交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毛某某等人。之后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毛某某等人将杰德轿车变卖,非法从中获利。经鉴定,涉案白色本田杰德轿车价值为135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报案材料、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截图、出车单、付款凭证等;
2. 证人张某丙、万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张某乙、赵某某、毛某某的供述;
6. 辨认笔录;
7.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迎宾
检察官助理:张瑜格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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