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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3********,汉族,初中毕业,原**有限公司客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住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经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有限公司客户张某某伙同**公司销售员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买卖**公司生猪的过程中,采取少称重等方式,相互勾结,从中多次盗窃公司的生猪,侵占**公司财产,张某某等客户将犯罪所得与王某某、刘某某等公司员工五、五分成,从中获利。

经河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原**有限公司客户张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所鉴字[2020]第021号),审计鉴定意见为:张某某本人获利62,000.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124,0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有限公司的损失,得到**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庞相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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