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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组织卖淫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捕诉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完善相关证据,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因该案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和鄄城县鄄城镇李楼村村民李某某在鄄城县**路**路东经营“鄄城县蓝海洗浴广场”,任命牡丹区小留镇刘庄村民刘某某(已判刑)为洗浴广场经理。2013年11月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该洗浴广场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6825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避孕套、果冻、跳跳糖、润滑油等物品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顾客手牌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检查、辨认笔录: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杜某某等4人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12人的证言:5.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犯刘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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