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社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区**湾*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77********,汉族,大专毕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区**湾*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预谋由周某某、杨某某出资,雇佣张某某在南阳地区收购真品卷烟,再贩卖到江苏省泰州市,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证,2020年6月6日开始至2020年8月7日张某某在方城县、社旗县、唐河县等多地收购卷烟价值246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数额24609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东赟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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