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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四人涉嫌盗窃一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9********6115,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石头镇**行政村一组,现住该村,系洛川县绿环废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法人。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0876,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村**组门牌**号,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江南***1号楼**单元**室,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办工作。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8日经我院批准以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屈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0852,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区**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陕西省安康市**供电所职工。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8日经我院批准以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0332,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祥西路**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村**组,在安康市**供电分公司职工。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8日经我院批准以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该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屈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该案现己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商议:张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遥控窃电设备一套,李某某负责到张某某的“绿环公司”安装该窃电设备。

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屈某某和段某某驾驶屈某某的陕GX8220小轿车到洛川县石头镇的“绿环公司”厂房,李某某、屈某某和段某某三人将带来的遥控窃电设备安装在张某某的“绿环公司”供电系统上,并当场给张某某演示该窃电设备的使用方法,张某某付给李某某、段某某和屈某某三万元钱后各自离开。

洛川县电力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张某某的“绿环公司”私自更换供电企业的接线端子盒,使用预装带远程遥控功能的过电流继电器接线端子盒,导致供电企业计量失准,从而进行窃电。仅在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8日期间,张某某的“绿环公司”所窃电量按照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容量乘以窃用的电量计算确定,共计追补电量103680千瓦时,追补电费57044.74元,违约金171134.22元。

后经陕西智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0)陕智验字第02号检测报告:该企业从2017年4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8日窃电量为824927千瓦时,金额为49708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窃电设备、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抓捕经过;

3、企业登记资料:

4、企业用电交记录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屈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五、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

陕西智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0)陕智验字第02号检测报告。

七、视听资料

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屈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屈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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