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群众,住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焦作市马村区南水北调小区7区,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楼下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橘黄色钱江125摩托车盗走。经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2534.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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