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工业园**公寓,趁**室房门未锁之际,张某某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置放在桌子上的IPADPro128G苹果牌平板电脑偷走,经鉴定价值为950元。当日下午,张某某将盗窃的赃物卖给郭某某。
2019年11月16日上午,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剧院家属院**的宿舍内,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吴某某OPPOR9手机一部,后销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2次,数额共计950元。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被盗平板电脑及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郭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济南市天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