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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屯后****,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下午14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长岭县长岭镇老庙黄金店用旧戒指换购新戒指,在选购戒指时趁售货员不注意将待选戒指盗走一枚。价值2,421.00元。案发后,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赃物已退还并取得失主谅解。

认定证据如下:

1.缴退赃笔录;

2.书证:(1)破案经过;(2)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3)谅解书;

3.证人朱某某证言:张某某原来是我大姑姐,后来离婚了,2019年12月13日,张某某告诉我一个手机号,是四平一个男的,说找那个男的要金戒指,我打电话给那个男的,13日晚上的时候,我和那个男的见面了,见面之后他把金戒指给我之后就走了,随后我就送到公安机关了,我不认识这个男子,那个男子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还问我发生什么事了。

3被害人张某已陈述:我是上海老庙黄金店的导购员,我来报警,2019年9月20日晚上4点半,我在点货的时候发现少了一枚金戒指,然后我就开始查监控,发现监控里在2019年9月20日下午2点17分,有个女顾客来买戒指,在反复试戒指的时候(顾客拿了一枚戒指戴在手上,没相中就还给我,我在放回柜台里),在这期间那个顾客多拿了一枚戒指戴在手上,我没发现,当时她手里多拿了一个戒指,又买了一个戒指,只支付了一个戒指的钱,之后就离开了,我也联系了那个顾客,她不承认是她那的,这个戒指卖价是2730元,6.24克,我能提供盘点账,我们店里有监控。丢失的这枚金戒指,单位将这枚金戒指卖给我了,一共扣了我2545元,从工资里扣。这个戒指换算成每克多少钱的话,大约是388元每克。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诉与辩解:2019年9月20日,我在长岭县上海老庙黄金店里偷了一个金戒指,当时是一个女的接待我和我儿子,我挑选金戒指的时候相中两款(都是带标签的),我把其中一个让他结账,那个售货员就把标签给我摘了,我去结账,另一个就让我攥在手心里了,后来戴在我左手手指上带出去的。随后缠完线就离开了。现在偷来的戒指在我四平的朋友家,物品偷走的戒指大约6克左右,我不知道价值多钱,在没有人知道我偷戒指的事。

5长岭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赃物已退还并取得谅解,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春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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