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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中玺幸福人生”为幌子、以高息返利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使营子区范围内投资共计300万余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通过曹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转账转到山东幸福人生总公司郭某某、武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个人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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