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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义乌市苏溪镇**村**超市,先后三次盗走被害人辛某某由超市代收的快递,快递内分别有价值人民币11元的 “一支彩”染发剂一支,价值人民币11元的 “一支黑”染发剂一支,价值人民币11元的 “一支彩”染发剂一支。现该三支染发剂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义乌市苏溪镇**村**超市,盗走被害人龚某某由超市代收的快递,快递内有共计价值人民币3996元的面膜二十盒。现被盗面膜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其中十九盒完整未拆封,一盒已拆封使用一片。

3、2020年7月底某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义乌市苏溪镇**村**超市,先后三次盗走被害人辛某某由超市代收的快递,快递内分别有价值人民币98元的武夫人冷敷贴两盒,价值人民币56元丽素丽速医用冷敷贴两盒,价值人民币199元的蚕丝被一床。现被盗武夫人冷敷贴两盒、丽素丽速医用冷敷贴两盒、蚕丝被一床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其中丽素丽速医用冷敷贴两盒、蚕丝被一床完整未拆封,武夫人冷敷贴中一盒被拆封并使用两片。

此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在义乌市苏溪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已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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