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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商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该店的卷闸门,进入店内,拉开收银台抽屉,盗走营业款600余元及芙蓉王、紫云、红河、利群、兰州、南京、好猫、延安、玉溪、红塔山、人民大会堂等品牌香烟共73条,后逃离现场。经评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898元。赃物已全部变卖,所得赃款大部分已挥霍,抓获张某某后追回赃款7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烟草价格目录;5、视频资料;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4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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