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1980********,汉族,无业,文盲或半文盲,住江西省**县**镇**坊村**坊**组。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11月14日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17日,2013年5月16日,2014年7月24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和九个月;2015年8月5日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9日被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行至本市月湖区白鹭桥洞五洲路风向标教育机构大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蓝色联想(型号为E52-80,I5-6267)笔记本电脑盗走,盗窃得手后因无处销赃,张某某在余江区中童镇附近将笔记本电脑丢弃。经鹰潭市价格认定监测局认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盗电脑购买票据、价格认定意见书等;2.证人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