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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8〕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捕前住霸州市******胡同**号。2006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8月5日被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月**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 (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李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并载张某某行至霸州市**乡**村邱某某家附近,张某某进入邱某某家盗窃牧羊犬7只,其中大狗2只,购买价格共计11.15万元,小狗5只,随后将狗拉至张某某家。案发后,从张某某家中扣押3只牧羊犬,已发还给邱某某。经鉴定,被盗狗的价值4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霸州市涉案资产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7.相关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娈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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