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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行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把被害人何秀玲放在自行车车篓内的钥匙盗走,打开何秀玲家大门进入院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外出回来的何秀玲的儿媳张平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3、​ 证人张某证言;

4、​ 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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