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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依兰县**管理站**股股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组)。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刑事拘留,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依兰县**管理站**股股长。2017年其任职期间,在公交车燃油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及车辆手续进行认真审核,致使依兰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11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申报并领取了该年度的燃油补贴款,经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数额共计人民币466,603.37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依兰县**管理站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干部任免情况表、开除公职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依兰县**管理站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县**管理站调整事业编制的通知、依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情况说明、依兰县**管理站情况说明、2015年至201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城市公交(燃油车)补贴资金发放表、依兰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2016年申报燃油补贴承诺书及公交车辆明细、道路运输证、**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马某某、许某某、宫某某、战某某、李某某、王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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