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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张**,男,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汉族,初中毕业,住镇平县************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无证驾驶豫****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沿锡海207国道1662自北向南行驶至镇平县杏山大道交叉口处时,与沿****自东向西行驶的**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又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号车乘坐人***、**、***、***、***、豫****号车乘坐人***、电动四轮车乘坐人***、***、***受伤及车辆、红绿灯设备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豫******大中型轮式拖拉机车组事故前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书平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014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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