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乘坐出租车时将被害人徐某某落在该出租车后座上的黑色iphone11手机盗走,被害人徐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所搜查出被盗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赃物已返还失主,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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