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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318万元购买揭强在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苦柴山种植的桉树,并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每吨63元至90元的价格雇请砍树工人米某某、钟某甲等人到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苦柴山砍伐桉树,砍伐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未核实清楚《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四至范围,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桉树。砍伐下来的桉树木材以每吨30元的运费雇请钟某乙驾驶农用车运输到英德市三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585元/吨,共销售桉树木材6711.25吨,所得木材款3926081.25元。经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对张某某砍伐林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英德市桥头镇新益村委会鱼梁头组苦柴山砍伐面积为920.3亩,已办采伐证面积为641.9亩,无证采伐面积为278.4亩,无证采伐桉树株数为12523株。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揭强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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