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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10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汪某某系情人关系。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汪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在本市**宾馆**房间内,通过汪某某的微信联系上被害人宋某某,以将此事告诉其妻子、报警告其强奸等相要挟,向被害人宋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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