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1********053X,汉族,高中文化,合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警大队辅警,2017年10月离职。2019年4月,被害人权某某之子权某某因酒驾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交警大队查获,其通过周某某结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其已从公安机关离职的事实,诱使被害人权某某相信其在公安机关工作,在办案民警明确告知其会依法办理权某某酒驾案件的情况下,先后骗取被害人权某某父子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取款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权良全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悔过书等书证;2.被害人权某某、权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二○二○年三月三十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