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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013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大张庄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有C1驾驶证。2018年12月24日20时5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京九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阜南县红旗闸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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