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5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村**组,现住泌阳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泌阳县**镇**村委**山庄喝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黑色本田雅阁小型汽车去**镇**KTV唱歌。随后张某某又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镇**街**广场南十字路口处时,与侯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白色长城SUV发生交通事故,而后双方发生互殴。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0170号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8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耿
王燕
2018 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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