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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37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区**村**4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有C1驾驶证。2019年2月10日17时1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客车沿阜南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202省道240公里45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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