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与谢某某等人在英德市**镇**村委会**岗谢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后,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莲花岗村往252省道方向行驶,行驶至英德市东华镇东升塘窝村路段(东华镇东华线)时,与相对方向由邱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2.5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其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2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双方肇事车辆;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邱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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