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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于2019年5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1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GFZ****号二轮摩托车行至吴川市**工地门口路段,与对向左转弯由陈某某驾驶搭载康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遇时,车辆发生了侧倒,并在滑行过程中,碰撞上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20****),造成张某某、康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99.23mg/100ml;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康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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