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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0****253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阿瓦提县****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阿拉尔市,住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00时14分左右,张**驾驶新NC*B8**雪铁龙小型轿车沿阿瓦提县G580线由东向西直行到G580线永鑫汽配服务中心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阿****相撞。

2020年4月20日00时14分29秒,张**使用号码为13********的电话向阿瓦提县110指挥中心报警。00时1**分,张**使用上述电话向120医疗急救中心拨打电话,请求救助事故中受伤人员。

120医疗救助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查看阿****已当场死亡。

经尸检,阿****系生前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额骨,颞骨,顶骨及颧骨骨折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5月2日,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年10月30日,张**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0日。车牌号为新NC*B8**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张**,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0月31日。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家属麦****和阿**通过交警大队民警收到张**支付的丧葬费3万元。

2020年**月**日,被害人阿****的母亲阿****将本案中的所有诉讼代理权委托给阿***。

2020年9月19日,被害人家属麦***和阿***与张**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张**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03**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张**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情说明表、张**身份证复印件、常口信息表、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瓦公(交)受案字【2020】**3号)、受案回执、阿瓦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单、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瓦公(交)立字【2020】255号),立案告知书、传唤证(瓦公(交)传唤字【2020】83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瓦公(交)取保字【2020】106号)、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回执、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十八组书证。

2、证人汗****、麦***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4、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83号)等五份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报警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材料。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三张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阿瓦提县G580线由东向西直行到G580线永鑫汽配服务中心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阿****相撞,造成阿****当场死亡,并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不起诉人张**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医疗救助电话,并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对交通事故的主观为过失,主观恶性较小。本次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为主要责任,综上应对张**在量刑上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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