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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宋某某产生仇恨,当晚23时许,在张某某和宋某某位于承德市双桥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张某某趁宋某某睡觉之机,使用从家中厨房取来的菜刀对在炕上熟睡的宋某抹进行劈砍,致宋某某头面部、左臂、右肩部、右背部、双手及左大腿多处受伤。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颜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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