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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2719XXXXXX353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封某某XXX乡,住封某某XXX乡XX村476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XX、王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5时许,在封某某城关镇南一街83号三楼王XX家中,因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王XX妻子有感情纠纷,二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XX从王XX家厨房拿一把菜刀将王XX面部及左胳膊砍伤,将王XX左手指划伤。经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XX之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王XX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某某人民医院住院病例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X、马XX、王XX、范XX、姬XX、王XX、翟XX、贾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XX、王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X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半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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