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4********,汉族,大学本科,大同市**地产**,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取保候审;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7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同市**门口,因工作矛盾与被害人乔某某发生打架,致被害人乔某某两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额部皮肤裂伤瘢痕2.7㎝,经鉴定该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君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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