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姜家湾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三井村迎宾茶社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用碎酒瓶将彭某某面部捅伤,被害人彭某某的伤情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振明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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