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期**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2时许,在滕州市大润发东门“颜秉刚眼镜超市”南边的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对王某乙、黄某某实施殴打,并将王某乙金色苹果牌手机(iphonexsmax)故意摔至地上损毁。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涉案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81元。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王某甲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王某乙二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红
徐可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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