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张**,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2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路**号**单元**。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号**房。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于2020年11月9日凌晨,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号**房趁其丈夫**睡觉之机,将存放在家的汽油倒在布条并在房间里面点着火后关门离开现场。火灾发生后,该处几十个居住人员逃生至楼下,随后消防到场后将火势扑灭。被告人张**放火后通知其老乡**查看其丈夫**情况,然后到环市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
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杰
检察官助理:沓世烈、徐耀光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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