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以来,张某某在环县洪德镇**村私自开设非法收油点一处,先后五次收购周某某等人(已起诉)盗窃所得的原油共3.45吨,价值12388.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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