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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号,无党派,农民,2019年1月30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以来,张某某在环县洪德镇**村私自开设非法收油点一处,先后五次收购周某某等人(已起诉)盗窃所得的原油共3.45吨,价值12388.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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