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犯抢劫罪,2015年11月25日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持刀从周口市**区**路**小区,步行至**城南侧,尾随受害人穆某某,后采取后方捂嘴,用刀恐吓的方式对穆某某实施抢劫,受害人反抗后,张某某持刀将其砍伤,后受害人大声喊叫后,张某某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穆某某陈述。
3.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制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视频分析报告等。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5.视频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喜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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