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346*****52,昵称“**”)建立名为“学习****样”的支付宝群(群成员45人),并给群里的人发送链接,群成员通过点击链接下载名叫“大胡棋牌”的游戏软件。被告人张某某在游戏软件里建立亲友圈,组织亲友圈里的成员在游戏软件上打麻将。被告人张某某在游戏软件上每充值100元就得到1500个游戏币,亲友圈里成员的可以随意四个人结合在游戏软件里打麻将,一轮8局,每轮消耗30个游戏币。8局结束后,输家把钱转给赢家,赢家会给被告人张某某抽头10元,通过支付宝红包(显示为:****来”)转给被告人张某某。经调取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宝红包记录,被告人张某某以“房费”的形式收取红包785个,累计获利7850元人民币,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李某甲、赵某某、房某某、李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某的支付宝红包收入凭据、手机支付宝红包调取记录;5.邓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据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支付宝为载体,建立赌博群,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红侠
冀 冰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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