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mou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邓某甲、温某甲、温某乙、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尧都区的酒店、宾馆、洗浴中心多次登记房间开设赌场,威胁、引诱多人参与赌博,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赌博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集团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
1、2012年6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邓某甲、温某甲、弯某某、温某乙、乔某某(已判决)等人以“推牌九”、“炸金花”等方式,在酒店、出租房等场所纠集他人聚众赌场,引诱邓某某、叶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和邓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赌博期间,温某乙、乔某某、张某某在赌场给赌博人员放账,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邓某甲从中抽成,并在其输钱后威胁他人不允许散场,让其继续赌博直至对方输钱为止,涉案金额达百万余元。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邓某甲、乔某某在位于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站北春苑6号楼**单元**,邓某甲通过微信纠集****,张某某在电脑上操作报号,利用网络以“龙虎和”的赌博方式,多次组织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等多名人员进行赌博,邓某甲、张某某从中抽成获利,周某甲因为参与赌博,还将位于尧都区刘村镇站北春苑***号楼**室的房产输给了邓某甲。
3、2017年春节期间,被害人周某丁在被告人邓某甲的担保下,以月息1角的高额利息,从被告人温某乙手中借款20000元,期限为3个月,温某乙扣除3个月6000元利息后,给周某丁支付了14000元,4个月后,周某丁无力支付所借20000元每月2000元的利息,温某乙通过利滚利的方式宽限了2个月的期限,在所借20000元钱滚至30000元左右后,温某乙又以日息进行计算,10000元每天200元的利息,温某乙通过利滚利的方式将周某丁所借20000元滚至91000元左右时,在温某乙、邓某甲的逼迫下,2017年6月22日,周某丁将尧都区刘村镇站北春苑**号楼**单元**户的房产抵押给温某某,周某丁又以月息1.2角的高额利息,从温某某处借款30万元,期限为2个月,温某某扣除2个月72000元利息后,给周某丁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了22.8万元,后周某丁将所欠温某乙的9000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2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周某丁还是无力支付温某某的高额利息及本金,周某丁在温某某的逼迫下,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另外一家公司,以月息1角的高额利息,借款30万元,期限为2个月,该公司在扣除2个月60000元利息后,给周某丁支付了24万元,周某丁将所借温某某的30万元还清;2个月后,周某丁所借的30万元到期,周某丁在借款公司的逼迫下,又找到温某某,向温某某借款30万元,温某某答应周某丁的借款要求,但周某丁必须将尧都区刘村镇站北春苑**号楼***户的房产抵押给温某某,并跟温某某签订房产抵押协议和买卖合同,2个月到期后,如周某丁无法支付利息,也无法偿还本金,温某某将把该房产过户,周某丁再给温某某打一张40万元的借条,期限为2个月,其中10万元为周某丁所借30万元的利息,周某丁在无奈之下同意了借款,并向温某某书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2个月过后的一天,温某某指使温某乙将周某丁及周某丁孩子从尧都区刘村镇站北春苑**号楼**西户接上,温某乙在车上威胁周某丁,如果周某丁将房子过户给他人,温某某将找人将周某丁的腿打断,而后,温某乙驾车至彩虹桥与温某某汇合,温某某、温某乙又驾车与周某丁一起到了尧都区刘村镇站北春苑**号楼***西户家中,后与周某丁前妻贾某某发生争吵,在邻居的报警后,温某某、温某乙才离开。又过了一段时间,温某某又逼迫周某丁还钱,并称其他的头很厉害,无奈之下周某丁又找刘村镇马务村的王某某,通过高额借款向温某某支付了12万元,并称如果周某丁能把钱还了的话12万元就算是周某丁还的本金,如果还不了的话12万元就算利息。2018年1月底,温某某又逼着周某丁还钱,如周某丁还不了钱,就让周某丁把房子卖了还钱,周某丁无奈之下同意了将尧都区刘村镇站北春苑**号楼**户的房产出售给温某某还钱,后温某某找他人作价41.3万元将该房产占为已有,并将该房产过户至被告人张某某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邓某甲、温某某、温某乙、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尧都区的酒店、宾馆、洗浴中心多次登记房间开设赌场,威胁、引诱多人参与赌博,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又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2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龙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贰册;
3. 本案系恶势力集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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