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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起诉书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南坪村民江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方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陈姓男子指使下办理六张银行卡供陈姓男子使用,其中尾号6043的工商银行卡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7日累计入账金额4354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庚辰

(院印)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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