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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和店乡垮子营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老居宅10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4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和店乡垮子营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老居宅10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和店乡垮子营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老居宅10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7时许, 在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福地便民市场被告人许某某到霍某某摊前对霍瑞芬进行辱骂,经邻居多次劝阻不听,其中在邻居上前劝阻许某某时,被告人张某某两次上前把邻居拽走不让劝阻许丽,后许丽与霍某某口角升级并撕打在一起,季某某、杨某某上前拉架,张庚全即上前对季某某和杨某某进行殴打,后张某某、许某某一方与霍某某、季某某、杨某某一方相互厮打,张某某和霍某某分别躺在地上,双方停止撕打。后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福地便民市场手持石头砸损季某某海鲜摊位货物,并对季某某、杨某某进行殴打,引发双方第二次互殴。经鉴定,被害人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许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公共场所借日常矛盾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三名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许某某、张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亚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滨源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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