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西安**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10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邓某某、李某某等八人在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酒楼**包间就餐,期间张某某大量饮酒。当晚22时许,饭店服务员董某某拿着消费清单进入包间要求结账,张某某将董某某叫出包间将消费清单撕烂,质问董某某是否知道他是谁,并摔砸三楼走廊的物品,董某某见状往东边躲避,张某某追打董某某。饭店领班姜某某上前给张某某解释,张某某又殴打姜某某,并打砸饭店的电器、餐具和花草绿植等物品,一直打到一楼。店长张某甲闻讯拿着签过名的账单给张某某解释,并声明不用买单,张某某不听劝阻还要用脚踢收银员袁某某,被张某甲拉开后就对张某甲拳打脚踢并摔砸干果盅、茶杯骨碟、扎杯等物品,后被朋友拉走,在张某甲清扫物品时,张某某又返回将张某甲摔倒在地进行殴打,随后被同行人员拉住,张某甲趁机躲在了商场消防通道,确认张某某离开后才返回店里。经诊断,张某甲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于2020年9月4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703元。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对饭店和张某甲均进行赔偿,取得了饭店和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
2.卷三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