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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8年1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晚23时许,在广东省英德市桥西路海逸盛会二楼大厅舞台,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谭某某、包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人与林某某、邝某某、冯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人因跳舞期间相互碰撞引发口角、推搡,进而双方人员在海逸盛会舞厅内拿舞厅内的酒杯、烟灰缸、凳子等物品互相扔掷进行斗殴,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与人互殴并拿舞厅内的酒杯往对方的人掷。斗殴造成双方人员均有受伤(其中林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海逸盛会舞厅内物品损毁以及海逸盛会舞厅秩序严重混乱。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海逸盛会受损财物进行物价鉴定合计为人民币151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案发现场勘查检验材料;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及损坏他人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晓榕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补充材料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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