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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村**房,无业。2017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8年10月23日被释放。本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同市云冈区高庄新村租住一间房屋,至案发6月9日止,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已强制戒毒)、李天龙(另案处理)在该房屋内多次吸食毒品。2020年6月9日下午17时许,张某某、王某某向李天龙提出购买毒品欲再次吸食,当李某某携带毒品到达该出租屋时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李某某身上缴获毒品25小包,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经检测,三人尿检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人证言:刘某证实租房情况,王某某、张某某证实在出租屋内多次吸毒;

被告人供述:张某某供述称王某某、张某某在出租房内多次吸毒;

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成耐端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纸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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