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公诉刑诉〔2018〕22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61********,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焦作市马村区**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为焦作市马村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6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的儿子段某某于2014年10月6日被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网上追逃。2018年2月14日21时许,马村分局的民警张某乙带着辅警刘某某到马村区**区**号楼**单元**楼**户段某某家中实施抓捕。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仍采用搂腰、抱腿以及抢夺警棍、手铐、坐到警车上的方式进行阻挠,致使张某乙双手拇指受伤,刘某某的衣服被撕毁。2018年7月24日,被害人张某乙对该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段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秋叶
王鹏飞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区**号楼**单元**楼**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